輔導期納稅人取得的發票何時可抵扣,會計上如何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0]40號)第七條、第十一條規定:輔導期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抵扣聯、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及運輸費用結算單據應當在交叉稽核比對無誤后,方可抵扣進項稅額。
輔導期納稅人應當在“應交稅費”科目下增設“待抵扣進項稅額”明細科目,核算尚未交叉稽核比對的專用發票抵扣聯、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及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以下簡稱增值稅抵扣憑證)注明或者計算的進項稅額。
輔導期納稅人取得增值稅抵扣憑證后,借記“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明細科目,貸記相關科目。交叉稽核比對無誤后,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經核實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紅字借記“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紅字貸記相關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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